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民终字第12237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QQ软件系一款在我国信息网络上被普遍使用的即时通讯软件,具有较大数量的用户群体。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科技公司)为QQ软件的著作权人,2010年其将QQ软件的运营和专有使用权许可给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计算机公司)。涉案软件“360隐私保护器”由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智公司)开发,通过“360网”发行。“360网”由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虎公司)提供信息服务业务,但主办单位登记为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际公司)。“360隐私保护器”只针对QQ软件进行监测和评价,“360网”在其360安全中心、360论坛等网页发布有题目为《360安全卫士发布隐私保护器 专门曝光“窥私”软件》、《360隐私保护器发新版增加监测MSN、腾讯TM、阿里旺旺功能》、《QQ窥探用户隐私由来已久》等文章。腾讯科技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认为三被告捏 13
造事实,损害其商业声誉,构成商业诋毁,故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与奇智公司、奇虎公司、三际公司在网络服务、用户市场、广告市场等网络整体服务市场中具有竞争利益,存在竞争关系。“360隐私保护器”对QQ2010软件的运行进行监测,这种监测本身法律虽无禁止,但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商业准则,对监测结果进行公正、客观地表述和评价。“360隐私保护器”对相关监测结果的描述缺乏客观公正性,“360网”上发布的相关文章存在不实的描述和评价,上述行为足以误导用户产生不合理的联想,对QQ软件的商品声誉和商业信誉带来一定程度的贬损。据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奇智公司、奇虎公司、三际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本案的审理结果涉及数亿网络用户的切身利益,社会反响巨大,被称为“3Q”大战,充分体现了知识产权保护对社会发展和公众生活的重要影响。本案主要涉及用户业务不同的网络运营商在竞争法意义上竞争关系的界定,以及在互联14网行业规则尚未成熟的情况下商业诋毁行为的认定。通过本案判决,人民法院对在互联网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阐释,从而对网络环境下的行业竞争行为起到了规范、指引作用,对互联网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